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档案馆建立健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工作机制。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应当自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或者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