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从事档案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符合相关资质要求,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