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档案馆分为地方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业务接受本级和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各种门类的档案;
(二)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四)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