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三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及本行业和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因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本机构的档案,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