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