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文物保护、重要仓储护卫等工作需要;(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