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免疫证后,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会同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狂犬病免疫与养犬登记在同一场所办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为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提供便利。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应当与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信息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服务信息。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