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