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犬绳,未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单位饲养犬只离开饲养场所未装入犬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