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