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