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犬只销售、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犬只销售、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远离学校、居民小区等人群密集区域,不得扰民。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