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等证照。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犬只诊疗活动。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