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不符合办理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