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