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