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