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遗弃、虐待饲养的犬只。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