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养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遗弃、虐待饲养的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