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应当记载下列信息:(一)养犬人的名称、住址或者饲养场所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免疫接种信息、出生时间、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三)养犬人因违法养犬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四)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信息;(五)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