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