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一)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二)爱护文物古迹、景区公共服务设施、花草树木等旅游资源;(三)服从景区管理机构管理;(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和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标准,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