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文物古迹、景区公共服务设施、花草树木等旅游资源;

(三)服从景区管理机构管理;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和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标准,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