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一)货真价实、明码标价,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缺斤少两;
(二)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公平、合理设定交易条件,不虚假促销、不强制交易;
(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诋毁竞争对手,不虚假宣传;
(四)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五)按照规定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牌、显示屏幕、条幅等;
(六)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按照规定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和排放污水;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