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二)不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和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吊挂有碍观瞻、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三)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四)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

(五)不占用、损毁共有绿地及其附属设施;

(六)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不把电动车推入电梯,不把电动车带入住宅内充电,不随意接拉电线充电;

(八)不在建(构)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业主共有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