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

(二)维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

(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不利用公路打场晒粮;

(四)妥善处理秸秆、垃圾和其他杂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