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二)维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不利用公路打场晒粮;(四)妥善处理秸秆、垃圾和其他杂物;(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