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