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