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于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