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把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置等知识列入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