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把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置等知识列入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