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两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水行政、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林业、教育、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