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统筹资金使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并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等方面科学有序地推进相关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村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