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水体清洁,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水库、沟渠等水体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道路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毁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擅自闲置、关闭污水处理设施;

(五)其他影响水体清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