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污水治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水体清洁,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向河道、水库、沟渠等水体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二)向公共场所、村庄道路倾倒生活污水;(三)损毁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四)擅自闲置、关闭污水处理设施;(五)其他影响水体清洁的行为。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