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管理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人居环境监督员,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监督工作。农村人居环境监督员发现有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