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管理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人居环境监督员,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监督工作。

农村人居环境监督员发现有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