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管理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人居环境监督员,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监督工作。
农村人居环境监督员发现有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