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保洁员的管理、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办法;

(二)村民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整洁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以及秸秆禁烧和利用的行为规范;

(四)遵守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

(五)维护公共空间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六)爱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设施的行为规范;

(七)农房建设行为规范;

(八)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办法;

(九)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发挥村规民约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积极作用。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