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两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