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电力、通信、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桥涵、绿地、园林绿化设施;

(四)农膜、秸秆、畜禽粪污、农药包装废弃物、病死畜禽处理设施;

(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