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县、乡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统筹村庄规划布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要求,明确村庄布局分类,合理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优化布局乡村生活空间,因地制宜界定乡村建设规划范围,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和乡村生态空间,统筹谋划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
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