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案应当包含农房建设管控、厕所建设与改造、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整治内容,落实国家、省、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要求。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案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