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加强日常停放、调度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停放,及时平衡区域潮汐时段车辆供给;(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每日清理未在停放点停放车辆和损坏、废弃车辆;(三)为电动自行车配备安全头盔,并提示驾驶人佩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