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乡村建设,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改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提高农村健康服务水平;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完善县乡村衔接的养老服务网络,拓展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功能,推动敬老院、村级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