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乡村三级公路建设,推进进村入户道路建设,完善城乡交通一体化网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道路路面巡查养护制度和专管员管理体系,落实管养主体责任,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建立乡村客运可持续发展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