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第七章 城乡融合第三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发展布局,根据乡村资源禀赋、人口结构、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等因素,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保持乡村功能、风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