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挖掘、保护、利用具有地域特色的优秀农耕文化、山水文化、民俗文化、地名文化和家风家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好红色资源、发扬好红色传统、传承好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促进红色资源传承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支持乡村地区优秀戏曲曲艺、民间文化等传承发展;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培育、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工艺品,提升传统工艺文化创意水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