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滹沱河经济带发展规划和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休闲、观光、农业、林业、体育、文化、旅游等产业项目。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源头管控,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促进沿河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