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滹沱河水域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办理船舶登记擅自使用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进入水域;

(二)捕捞水生动物;

(三)清洗车辆、宠物或者其他物品;

(四)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其他损害、污染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