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滹沱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防洪、水污染、防火、工程设施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事后恢复等内容。滹沱河管理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汛情灾情、环境污染、火灾及其他突发事件的,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