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滹沱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滹沱河设置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的出水水质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排污口。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