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滹沱河设置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的出水水质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排污口。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