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奖补等方式对以下对象进行激励:
(一)粪污零排放的畜禽养殖产业园区、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
(二)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粪污处理利用企业;
(三)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进行鼓励:
(一)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的;
(二)在污染严重区域实行综合治理,畜禽养殖者自愿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