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治理,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